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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2010-09-14 郵購或網購之7天鑑賞期 = 7天試用期?

**注:本人非專業法律從業人員,此篇內容純為個人見解,不代表實務上結果,且用字遣詞並非法律專業,若您無法接受個人見解,請勿觀看,也勿筆戰、漫罵,但歡迎留言指導!**

有人看不懂這篇title的意識嗎?大家都知道郵購(網購)都有7天鑑賞期,但我到底能不能拆開來試用看看?就字面上義意來看,鑑賞為「看」非「用」,因此可鑑賞但不可試用,但有人又會問,我網購的東西,我沒辦法當場檢查商品的功能是否正常,我不試用怎知東西是好的還壞的?所以就衍生出一個問題:「7天鑑賞期是否等於7天試用期?」。


首先,我必須說,「鑑賞期」這3個字是廠商創造出來的,什麼意識呢?法律上沒有鑑賞期這三個字,也就是說廠商玩文字遊戲的一個手法,哪究竟7天到底是什麼期?

可以這麼說:只要是郵購(網購),不管有沒有拆封試用,7天內都可以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以下為個人見解,本人非專業法律從業人員,以下內容為本人上網查詢法律條文,以及參考一些網路言論,綜合整理後,所得的結果!**

首先來了解一下消保法吧
消保法本法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 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 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 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由消保法本法19條來看,自收受商品起,7天內得無條件退貨,這點是沒問題的

再來看一條消保法施行細則
消保法施行細則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由消保法施行細則17條來看,也就是說為了確定商品功能正常否,而拆開使用過的商品,照樣可在收受商品起,7天內得無條件退貨,由此可知,不管是鑑賞或試用,其實都是一樣的,可在7天內退貨跟本就無分鑑賞與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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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無分鑑賞與試用,哪為什麼廠商卻要主張鑑賞(即你只能看,但不能用)呢?

我們先舉二個例子,一是從實體店面購物、二是網購,從這2個例子來看,就不難看出為什麼廠商要主張只能鑑賞,而不能試用了....(即使這樣是違反消保法的...)

例一:實體店面購物
假設你在服飾店買衣服,因為你當場摸的到、看的到、又能「試」穿,所以你買回家後,並不是東西有問題而是純粹不想要,就要看店家給不給你退啦....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賦於消費者一定可退貨的權利,完全要看店家的規定
有人又會說,我在實體店面的確是看的到,也摸的到,但有些3C產品,是提供試用機,但買回家是新品,未拆封,我怎麼知道是好還是壞的,這是屬於瑕疵擔保的部份,不在此篇討論範圍中
例二:網購
郵購(網購)的行為上,消費者無法像在實體店面購物哪樣,可以用手摸、用眼睛看、用心去感覺,單從型錄或網頁上看到的資訊是不夠的,無法當場檢視商品,這也是為什麼消保法本法19條,保障郵購(網購)的消費者,可以至收受商品7日內,得退貨,且又依消保法施行細則17條,可在必要檢查下,即使致其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仍可主張消保法本法19條之權利!
然而模糊點就在這細則17條,因為消保法施行細則17條規定:「可在必要檢查下,致其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這就是問題所在,有些消費者,其實打從心裡就只是要試用而以,並沒有真正要買的意思,因此會主張該施行細則17條說:是!我拆封使用過了,但我是為了檢查商品,才拆封的,但依細則17條你得讓我退貨

也就是說,在實體店面購物,成交即表示消費者購買意願是確立的。而郵購(網購),消費者的購買意願是不確定的,原除非廠商有辦法證明,郵購(網購)消費者的心證,不然也是只能接受退貨,但明明不是商品本身有瑕疵(若是商品本身有瑕疵,可依瑕疵擔保來主張權利),而是消費者打從一開始就不想買...如此廠商怎麼可能受的了呢!退貨也是有退貨的成本壓力...

立法的原意,是保護弱勢的,但這細則17條看來,似乎有點裡外不是人的感覺呀...也難怪廠商都半打著,7天鑑賞期,不得拆封才可退貨呀....

因此在這樣的細則17條來看,等於是法律賦於這些不肖的消費者可隨意退貨且不需付擔任何費用的權利,反觀他國的網購,通常退貨的成本(例如:運費、手續費..),是由消費者付擔,在這樣的條件下,消費者網購時,是出自於內心想要或需要而購買的,因此較不會發生故意退貨的事情發生,當然又有消費者會說,寄來的東西若不是我要的,退貨成本還要我出,哪誰要郵購(網購)呀!

所以看來,在台灣網購,退貨時退貨成本又不需消費者付擔,真是件好事,但也因此造就一些不肖消費者濫權最後受害的還是哪些廣大「好」的消費者呀....消費者害消費者,這聽起來有點諷刺....羊毛出在羊身上,我想廠商不會把自己的商譽賠在,故意販買很爛的商品致使善良消費者退貨,然後等著收退貨成本當收入(這可能會有詐欺的問題),況且在網路時代,商家的信譽是隨手可查的!

所以下次郵購(網購)之前,先問看看自己是不是真的想要或需要這項產品,若你是真的想要這個產品,除非商品有瑕疵或真的和自己想要的差很多,才會要退貨。若消費者能以這種心態來郵購(網購),哪我想廠商也不必打著7天鑑賞期,只能看不能拆的名號啦!.....但~~這何其困難呢....





☆參考內容☆
1.消費者保護法
2.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3.消保會函釋(有關郵購或網購的釋字)第十九條

2 則留言:

  1. 我覺得你可以找看看有沒有相關的判決。畢竟有時候實務上法院對條文的解釋和我們推測條文的意思也許會有些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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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i 毓詮
    就交給專業的你啦,我不知去哪找判決,而且應該也看不懂~~哈= =你比較有經驗,就交給專業的來啦~~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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